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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J/T 423-2008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杀虫气雾剂
适用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杀虫气雾剂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、基本要求、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。
本标准适用千各类杀虫气雾剂产品。
术语和定义
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。
杀虫气雾剂
将卫生杀虫药剂、溶剂、辅助剂密封充装在气雾包装容器内,借助抛射剂的压力把内容物通过阀门和促动器按预定形态喷出,用于杀灭害虫的一种制品。
苯系物
本标准中的苯系物仅指苯、甲苯、二甲苯、乙苯。
基本要求
产品应取得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。
产品应取得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或生产许可证。
产品质量应符合相应产品执行的质最标准要求。
气雾罐应符合 GB 13042 标准的要求。
企业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。
技术内容
产品中不得使用氯氟化碳类物质(CFCs)。
不得使用国际公约限定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。
产品毒性应符合《农药登记资料规定》的微毒级要求。
产品中苯系物含量(以苯计)应不大于50mg/L。
产品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(VOC)的控制要求见表1。
检验方法
产品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(VOC)含量按附录B规定的方法检测。
附录B (规范性附录)
杀虫气雾剂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(VOC)含量的测定气相色谱法
B.7.2 含水量
杀虫气雾剂液体注含水量[ω(H2O)]按 GB/T 606-2003 进行。
注:醇基型或水基型杀虫气雾剂应进行此项测试。
GB/T 606-2003 化学试剂 水分测定通用方法 卡尔·费休法
京都电子KEM 卡尔费休法水分测定仪 MKV-710S